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有时候也会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因遗产继承、抚恤金分配反目而对簿公堂的问题并不少见。

欧阳大爷的妻子早年因病去世,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叫欧阳毅,一个叫欧阳旭。两个儿子虽是一母同胞,但是格不同,时关系一般,除了共同照顾老人以外,兄弟间基本没啥来往。

俗话说,养儿防老。自病后,欧阳大爷日常起居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随着病情加重,欧阳大爷意识到自己时日不多,他决定订立遗嘱,提前安排好身后事。他将自己唯一的房子分给两个孩子,一人一半。由其妹夫代为领取按照国家政策发放的一次抚恤金,随后按照每人50%的比例分割分发给两个儿子。遗嘱订立没多久,欧阳大爷便驾鹤西去。

没想到,在处理老人遗产问题时,欧阳毅出示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人是欧阳大爷,出借人是欧阳毅,因欧阳大爷生前久病在床,无力偿还借款4万余元,但因其知道自己死后将收到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7万多元,故为了偿还生前债务,欧阳大爷写下借条,并表明该笔借款用自己死后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予以偿还。欧阳毅表示该借条系欧阳大爷真实的意愿,合法有效,弟弟应当维护其父生前诚实守信的美德和良好的声誉,不能因为出借人身份即否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故,欧阳毅主张先行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40000元借款本金支付给他,余款再由其二人均分。

更令欧阳旭想不到的是,欧阳毅没和他商量,便将其父的一次抚恤金和丧葬费私自领走。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后,欧阳旭将哥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不适用继承。

本案中,欧阳毅主张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当扣减其父生前债务的主张,有悖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其主张的父亲生前的债务问题,可以另行处理。故,判决驳回欧阳毅的诉讼请求。欧阳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

该如何分配

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死者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即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丧葬费应如何处理?

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给付实际支付人,故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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