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据了解,涉及网红品牌加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普遍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并多发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大多被特许人会选择加盟一些广受网友关注的网红品牌,包括‘鹿角巷’‘炸鸡星球’‘分米鸡’等网红餐饮品牌,也包括‘爱亲母婴’等网红母婴服务品牌。”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涉‘网红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多发原因、认识误区以及法官建议进行通报。

加盟“某炸鸡”品牌未店,加盟费退吗?

2019年6月,刘女士在网上看到甲公司的“某炸鸡”餐饮项目招商广告,随即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项目许可使用方式为区域代理,甲公司授权刘女士使用“某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的范围为天津市南开区。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并未进行招商,亦未自行开店。2020年8月30日,刘女士以甲公司对“某炸鸡”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以自己未实际开店且未实际使用甲公司的经营资源为由,主张甲公司全额退还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根据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店合同和区域代理合同。单店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具体地址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区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区域内独家使用其经营资源的权利,即特许人不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店,也不可再授权第三方开店,且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可以选择自行开店或者是进行招商。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后,特许人不得再在该区域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相当于被特许人实际占用了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市场资源。

案例中刘女士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未获得法院支持。

谨慎投资,防止掉坑

该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一方面由于部分被特许人冲动签约后经营不善、利润未达预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另一方面在于部分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或不积极履行对被特许人开展相关培训、不配合被特许人选址开店等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如实披露的义务导致被特许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

为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防止掉进加盟陷阱,针对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官刘丰建议,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海量加盟信息,哪个能信?

通报会现场,有人提出,针对网站上、手机上大量加盟信息,加盟条件优厚,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特许人存在着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假冒品牌、有时提供的服务也不到位,不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刘丰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欺诈被特许人的现象较多,而且鉴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实力”相差悬殊,被特许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特许人的欺诈行为。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如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通常应视为要约邀请;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亦可视为合同内容,特许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中遇到上述问题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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