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交易罪数额认定
强迫交易罪数额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认定强迫交易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强迫交易罪的重点在于认定强迫交易行为,而强迫交易行为表现多样,常见的有: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6.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自然人触犯强迫交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强迫交易罪的处罚
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交易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