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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通畅、传播交流更加便捷。与之而来,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宗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3年5月29日、30日,被告吕某无中生有,两次公开在其注册的“抖音”软件中发表视频,侮辱诽谤原告张某,对其进行辱骂。被告视频发出后造成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围观、评论,原告认为严重影响了其工作及生活,对其精神和名誉均造成了严重损害,无奈之下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删除在其注册的“抖音”软件中侮辱诽谤的视频内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金良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原委,悉心听取双方诉求,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吕某于2023年6月28日在西平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向原告张某公开道歉,并通过吕某抖音账号发布道歉视频,为期3天。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
法官寄语: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都作了相关规定。名誉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抖音、快手等新媒体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对我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改变产生着重要作用。我们应该让新媒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建立更加美好、友善的生活环境。(冯占华 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