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与交货地一致吗?
履行地涉及双务的,就是买方付钱,卖方交付商品;而交付地应是单方的,只涉及卖方交付商品。所以,交付地应和(其中一个)履行地一致,履行地不见得和交付地一致。
合同内容要与发票内容一致吗?
可以不一致,这样可以看具体的解决方案: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