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制度名词解释

代位权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在通过诉讼具体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负责赔偿。另外,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经法院裁决方可行使,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法途径。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它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其他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二是债务人一项债权中部分数额即可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而不得对债务人的该债权的其他部分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三、我国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弊端分析

(一)我国的变异规定与代位权的设立目的相冲突,无法体现代位权的保全功能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本意在于保全责任财产。既然以保全责任财产为代位权的设立宗旨,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只能限于加强债权的担保力,而非债权人直接受偿该利益。

(二)我国对代位权规定的变动,与立法欲体现的可操作性初衷背道而驰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方式仅有诉讼一种,那么,我们就以此为例予以分析。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造成诉讼程序烦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对债权人或者次债务人对

(三)我国民法典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已有法律制度不和谐造成适用破产程序的增加。实践中代位权通常在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行使,倘若债务人实力雄厚,有履约能力,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倘若债务人资力有限,由于行使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亦有获得清偿的机会。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我国规定唯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一方能先获取利益,那么在债务人资力有限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势必会纷纷采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届时,我国设置的直接受偿的代位权效用就将受到极大限制。造成债权人间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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