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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和规范,合理配置满足图书馆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少数民族人口集聚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适当配备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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