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立遗嘱公证的流程
1、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执业公证员(必须是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而非助理人员),公证书上盖该公证员印章。
2、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
3、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回答公证员询问、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员审核、缴费。公证员一般会就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立遗嘱的原因等进行具体询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的定义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 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遗嘱的定义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