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内涵特征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双重责任形式并存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
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
此外,从合伙的发展趋势来看,合伙的团体性越来越强,尤其是因为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表现得愈加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与合伙的分离,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加入而注入资合因素之后,合伙不再是人与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物。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立法模式是什么?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那么有限合伙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需指出的是,对于我国应否建立有限责任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合伙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隐名合伙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还有学者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系同一种制度,我国只需建立其中之一即可。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隐名合伙是一种融资关系、契约关系,并不直接涉及第三者利益;有限合伙则是一种合伙关系、组织关系,与第三人关系密切。因此,前者应作为契约关系对待,规定在契约法中;后者则应作为组织关系对待,规定在主体法中。鉴于本文仅讨论关于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二者并存的可行性容另文具体讨论。
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模式,有学者主张在国务院制定的《风险投资管理暂行条例》中加入有限合伙是一种很现实的选择。笔者认为,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其应当在《合伙企业法》中予以规定,不应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风险投资管理条例》中。由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刚颁布不久,立即修订尚不现实;同时,考虑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确有较大差异,故我们应当借鉴英美立法模式,在充分理论研究与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有限合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