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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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
5、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6、《会计法》专门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由于出纳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原则。
7、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员办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
8、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纳员经管,也难以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
9、当然,出纳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账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
10、总之,钱账分管原则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的安全。
11、扩展资料主要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
12、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对收付款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款项收付。
13、2、对于重大的开支,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盖"收讫"、"付讫"戳记。
14、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部门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搞坐支现金。
15、4、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16、如因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签章。
17、在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以防止出现银行透支现象。
18、5、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在按规定序时记帐,按日结出余额,核对现金的账面余额是否与当日实际库存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19、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
20、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21、6、对日常以往的现金以及当日的库存现金和各种保管的有价证券,在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
22、如有短缺,负责赔偿责任。
23、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代为保管。
24、7、对所管的印章必须要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25、对空支票和空白收据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按规定手续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26、8、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俩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兼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27、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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