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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8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留生活费比例。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公积金贷款执行预留生活费比例由工资收入的40%调整为20%,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和的80%;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以外的其他缴存职工,执行预留生活费比例由工资收入的40%调整为30%,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和的70%(工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登记缴存基数为准)。

三、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准入及期房预抵押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准入备案,购房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期房预抵押规定要求的,完成楼房主体地上总层数的70%即可办理期房预抵押手续,贷款资金需全部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内。未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按原政策执行,即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封闭后,方可办理期房预抵押手续。

四、提高新市民、新青年非保障性住房租房提取限额和频次。通辽市中心城区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年最高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其他旗县市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年最高1.0万元提高至1.2万元。新青年、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不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最高提取频次为1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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