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银行破产的标准?
在了解银行的破产条件之前,我们应该更应该清楚如何界定银行破产的标准。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的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
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究竟有哪些呢?
因为商业银行的存亡关系到国计民生,所有它的破产条件较之一般生产性企业要更严格,具体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商业银行不能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及时偿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且丧失正常运营能力,即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能低偿其总债务,则该商业银行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这是由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和对金融业的监管决定的。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能够采取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渡过危机,就宣告接管;反之,则同意该商业银行破产。
(3)商业银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即宣告商业银行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商业银行破产。
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