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装修进行时

满怀希冀待开业

殊料装修工中途


【资料图】

“变卦”要求加价

请看河南省辉县市法院

审理的一起

装修合同纠纷案

纠纷:缘起加价

郭某装修商铺

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

装修总价款为11.6万元

装修过程中

郭某提出变更装修材料

张某要求增加总价款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全部完工验收时间

并变更总价款为12.6万元

协议签订次日

张某以亏本为由

要求郭某再增加工程款

郭某不同意

张某拒绝履行协议

商铺亦未能如期开业

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并返还已付工程款

及赔偿损失共6万元

纠纷:止于调解

承办法官骆幸琪

通过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

得知郭某和张某

系经熟人介绍签订合同

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

案件好判、友情难了

最优选择是协商调解

实质化解纠纷

骆法官结合所签合同揣摩案情

心中对案例调解

有了一定权衡

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立足实际情况和双方需求

摆事实、讲法理、析情理

郭某和张某逐渐打开心结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解除所签协议

张某向郭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双方握手言和

纠纷圆满化解

纠纷:法理分析

骆幸琪 辉县市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

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应当在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

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

双方签订的《协议》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张某在《协议》签订后

以价格不合适为由

拒绝继续施工

已经构成违约

郭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在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

每个人都应

诚实守信、践诺守约

以自觉行动践行诚信精神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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