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生育权包括哪些
(一)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如下:
1、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
2、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
3、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生育。
二、生育权的司法解释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
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三、生育权被侵犯能否起诉离婚
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