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如何理解?

1、反要约一般就是指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从本质上变更要约的情形。《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的,为新要约。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

反要约与承诺的差别是什么?

1、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反要约没有拒绝合同的意思,而是对原有的合同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但是,要注意要约的不可撤销,建议可以保存要约进程中的所有资料,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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