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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妻子婚后发现丈夫存在性功能障碍,以其婚前未告知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婚姻。但性功能障碍并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之列,原告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吗?记者近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黄女士与被告陈先生曾是同学,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赠送彩礼。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被告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被告勃起困难两年。原告遂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原告称,领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婚后才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她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将对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
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表示婚前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因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其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性功能障碍虽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法院认为,该案中,对于原告而言,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据此,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通讯员 肖庆星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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