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指什么?
应诉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由于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民事诉讼程序不懂或知之甚少,加之认为被人起诉到法院是件很不光彩的事,因而对应诉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拒不到庭应诉、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等。其实,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很多被告的消极应诉,常无正当理由,反而会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积极有效的保障。
二、消极应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消极应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庭审之前,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或者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者虽到庭,但在诉讼进行中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三、庭审中,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予以否认,并不依法进行辩驳和行使举证、质证权利。对审判人员的提问,也是答非所问,或者避重就轻。四、忽视代理人的作用。民事诉讼是一项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对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法律素养有较高的要求。虽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会进行释明,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欠缺基本法律常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官的问话。从而阻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五、庭审结束后,觉得庭审对自己不利或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拒收法律文书。甚至对法官产生对立情绪,而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或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