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约金是什么?
保险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债的担保,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约定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可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保险违约会有什么后果?
(一)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以我们最为熟悉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保险条款中通常为当事人设定以下义务: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索赔时提供有效单证;引起与索赔有关的诉讼时,及时通知保险人。总结前述条款义务,以通知义务为主,保险人的要求并不是很“霸王”,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我们可以将上述条款规定概括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理赔义务和保密义务。这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条款,比对投保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这些规定,从而造成违约。
(二)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而合同法或《保险法》不会过多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一些义务。这些义务无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都自动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这些义务就是违反法定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结合我国《保险法》和《民法典》,有关当事人的义务通常规定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协助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危险程度通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赔偿请求权放弃禁止义务;代位权行使的协助义务;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义务;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义务;及时给付保险金义务;退还保险费义务。
(三)其他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保险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但合同法总则部分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