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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