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都有哪几种?

婚姻的效力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构成重婚。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具体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一方或者双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3)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有效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结婚的年龄。

3)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4)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即有配偶的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效力从何时算起?

婚姻关系效力从办理并领取到结婚证时开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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