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金怎么计算领几个月?
如果当事人在失业前与单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可领取最多十二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领取最多十八个月的失业金等。具体的领取标准则要根据各省的相关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