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参与分配?民事执行中参与方分配的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和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主持分配的法院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主持分配的法院未进行规定,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根据该规定,若需等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就不能公平、有效的维护那些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笔者认为,在确定主持分配的法院时,要秉持方便执行、终局执行、公平保护等原则,要综合考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例如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主持分配,更能提高执行效率。

(二)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实务操作中,可能有些法院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材料。

(三)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该规定基本确定了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分配原则,“原则上”三个字同时又给法院在实际操作中留有余地。对于普通债权人,应特别注意要求分配法院保护其知情权。

(四)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1条和512条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和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进行了规定。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五)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

申请人在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对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民诉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各地法院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不一,有的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6条规定将其适用于企业,有的依据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允许在诉讼中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新民诉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参与分配制度已进行了部分修改,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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