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商标在我国的注册

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待原则办理。”这就是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该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的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照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

2.按照双方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公约对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和享受的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有关商标的问题均可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办理。同时,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还应遵守该公约和协定的规定。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很广。如果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既没有签订商标互惠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那么,只要对方国家同意接受我国商标注册,我国便可对等地接受对方国家的商标在我国注册。有关申请人享受的待遇,也严格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办商标注册手续。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

商标保护实行属地原则,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以前,我国的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到外国进行商标注册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只注意到外国销售和宣传商品,不积极到外国进行商标注册,以致许多在销售国建立信誉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严重损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对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意义的认识,积极做好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工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有关情况。主要应了解有关国家的商标法规以及注册机关的实际做法,例如商标注册是采用先申请原则还是先使用原则,注册程序和申请书件,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品分类表、费用的缴纳等;商标查询,即对于自己打算注册的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了解,以免因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有关国家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犯忌,则不能取得注册,如果按该国风俗作为商标的图案不受欢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便不会有好的市场前景。

(2)聘请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委托本国代理人代理。实际上,聘请代理人有许多好处,因为代理人熟悉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注册程序,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使商标注册能够顺利进行。

(3)准备好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各国对注册申请文件都有严格的要求,有的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才能保证申请的成功。

2.申请方式

(1)通过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2)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到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

三、商标的国际注册

商标的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注册可使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一次申请、履行一次手续、交付一次费用即可在参加该协定的多个成员国内获得商标注册,这无疑大大节省了注册的时间、费用。我国自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后,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均可以按照《协定》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1.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②在我国有住所;③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所有人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国际注册:①直接制,即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的,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②代理制,即申请人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四、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申请,都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

涉外商标注册具体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应按国际局提供的表格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委托代理的还应写明委托人名称、地址)、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并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保护的期限等。其中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但不能包括中国。

②申请人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同时按规定向商标局交纳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等。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和费用后,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将申请书转交给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补正期间保留申请日期。

③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国家在1年内对该商标进行审定,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国际局将驳回声明交给我国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该声明之日起20天内将该声明转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1年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为自动得到保护。

④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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