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罚
具有判明责任的重要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简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海事法规,是一个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碰撞的国际性公约,给判明海上的碰撞事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证安全航行最基本的一个规则,船长、驾驶员和所有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应严格遵守,烙尽职责。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与民法中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第一,过失;第二,碰撞事实;第三,损害的事实;第四,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假如船舶间发生了碰撞,受害方首先要证明对一方有过失,如果原告方只能证明自己有损害,却不能证明被告有过失,或者虽然证明被告有过失,但却没有发生碰撞,或者没有损害,或者过失并不是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仍不能成立。只有上述4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损害赔偿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背离"
《规则》规定:“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款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定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背离规则是作为遵守规则的补充。紧迫危险是用于阐明和规定背离《规则》的时机和条件既有必要避免紧迫危险时危险时危险时才能有意地背离。从采取行动时间上看,背离《规则》的行动,最早应该在紧迫危险出现之前,这就要求双方驾驶人员应注意到,当存在着航行碰撞的危险和特殊情况,为了避免可能会发生的紧迫危险,船舶的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背离《规则》的规定,而采取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措施。应注意到“背离”是以取得避碰效果为条件的。
根据规则的规定,有意地背离规则仅在一种情况下是正当的,那就是为了避免紧迫危险而背离规则是必要的,证明背离规则条款是正当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典型判例可分为四类:①处于极端情况;②其他情况使得遵守避碰规则的一般规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③因为第三船或更多的船出现致使规则的一般条文必须改变;④两船的一船提议背离规则而另一船表示同意。
二、
船舶碰撞过失责任的划分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二)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三)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三、逃逸船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一)对已查实的逃逸船,应责令其承担因肇事逃逸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二)对肇事逃逸船舶及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逃逸船主要责任人员船员适任证书;
(三)对已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碰撞事故责任划分成了两部分,即碰撞事故发生之前船舶操纵的过失责任和船舶碰撞发生后的逃逸责任。逃逸责任是损失的扩大责任,因此在判定责任时应当将两者综合考虑。
(四)对企图追越的船舶,应当鸣放声号,以表示自己船的行动意图。对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显示我船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号灯。被告船作为追越船和拖带作业的船舶没有按照规定避让、施放声号和显示号灯,应当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船发觉碰撞危险临近时,有背离规则避免碰撞的义务,但这是权利船在让路船不遵守规则并发生紧迫危险时所采取的被迫无奈的紧急避险措施。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是很小或者是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