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有: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如果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不得开工建设。如果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哪个部门办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行业的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名称因地而异,因级别而异,一般有建设局、住建局、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建设办公室等名称。具体要看当地有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准备好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可,通过后则可开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