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附属车辆投保?
关联企业将在与实际车主签署的《车辆挂靠协议》中规定如下内容:甲方(关联企业)必须代表保险公司为乙方(实际车主)的车辆等项目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方式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方用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关联企业通常要求车主在强制保险之外为关联车辆购买全额第三方责任保险,而关联企业则统一“办理”保险,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关联企业是被保险人;
2、关联企业应当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支付给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应当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关联车辆事故频繁发生,涉及第三方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主和第三方(受害人)难以达成赔偿协议。大多数纠纷将进入司法程序。基于对关联车辆侵权责任的不同理解和理解,法院的判决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实际所有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应采用法定登记原则,关联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关联企业如果从中受益,也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买保险四个原则是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法律承认的权益。换句话说,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说,利益是父母、子女、配偶、赡养或抚养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为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如诚实披露义务、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解释义务、放弃义务、禁止反言义务等。这一原则不仅应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遵守,而且应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和合同的履行中遵守。
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近因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4.损失赔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在人身险中,如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只按照医疗保险的实际费用来报销,不重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