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探望自己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正确处理探望事宜,能最大程度降低因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通过柔性调解,保障亲子关系的和睦,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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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美(女)与小帅(男)离婚时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女儿由小帅抚养,小美享有探望的权利。离婚后,小美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小帅以各种理由加以阻拦。无奈之下,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帅协助自己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刘琳瑜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女孩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照顾,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且不利于日后执行。同时,若是父母双方带着情绪强制履行,不仅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也会给日后的探望带来更大困难,故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本案。
为此,刘琳瑜法官积极组织二人进行调解,试图劝解二人能够和平解决探望权问题,但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动,拒绝当面沟通,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刘琳瑜法官及时转变调解思路,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
一方面,前往小帅家中,实地查看女孩的生活环境,与小帅母亲进行沟通,倾听小帅及其家人的心声,并对小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小帅应保障小美的探望权,不能剥夺小美作为母亲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女法官同理心强、心思细腻的特点,从同样作为母亲的角度出发,让小美发泄压抑在心中的委屈,引导小美放下芥蒂,与小帅进行理性沟通。
经过多次疏导,小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配合小美探望孩子,小美也卸下心防,愿意平静地与小帅交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美可以在每个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将孩子接回去生活,周日下午送回小帅家,小帅对小美行使探望权予以充分配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琳瑜表示,探望不是交易,亲情不能阻隔。夫妻双方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父母与孩子的亲情关系不会因此而终止,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父母: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进行充分协商,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探望权进行明确约定。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方面的疏导,让他们明白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的关系而受到影响,使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三、任何一方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破坏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通过理性交流沟通,选择合理的方式探望子女,既能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不会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失,也能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更广阔的天空。(供稿: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