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9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加强精准调控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不再限制上市交易时间。
二、落实金融支持措施
落实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适时调整优化岛内外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阶段性(期限为一年)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四、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金。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房地产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投机炒作等市场乱象;坚决打击各类机构及个人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