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墓幢三维正射影像。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供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 胡健)山西省考古研究院17日对外公布山西省交口县刘家庄明代宋氏家族墓发掘资料,根据墓幢记载,墓主人宋伦、宋虎生前均担任过乡间“老人”一职,其职能与当今社会的“居委会”类似,这对研究明代“老人制度”提供了重要线索。

2020年6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牵头组成的联合考古队,在交口县水头镇刘家庄村抢救性发掘了两座明代墓葬。墓葬均为石室墓,墓室后方墓幢有明确的纪年:“大明嘉靖三十四年”。

墓葬内出土瓷缸、符瓦、瓷盏、买地券等遗物,其中一座墓葬的墓室内发现3具人骨,经初步鉴定,中间人骨为男性,两侧为女性。

更为重要的发现,是两座墓室后方的墓幢。墓幢由幢座、幢身和幢顶组成。两座墓幢系宋氏家族成员为两位墓主人所建,修墓时间明确记载为“大明嘉靖三十四年”,即1555年。幢身所载内容包括墓志铭、建墓记、家族成员及藏经等信息。

M2墓门。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供图

M1墓主人为宋伦。墓幢刻铭“顕考”即“显考”,是对已故父亲的美称。墓幢载有佛教造像与藏经的内容,这些应是宋伦“所作功德善禄”的一部分,也可看出佛教思想影响着民间生活及丧葬事宜。M2墓主人为宋虎及其夫人梁氏、米氏、白氏。墓幢内容涉及到佛教藏经、立墓时间、修墓人、阴阳人、出字人等内容。

根据墓幢记载,墓主人宋伦、宋虎,两人生前均担任过乡间“老人”一职。“老人”制度是明政府加强乡里基层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除粮长制、里甲制之外最有特点的措施之一。明代建国之初,各地都出现较多的民间纠纷和偷盗斗殴,由于没能及时处理,以致“多因小怨,辄兴狱讼,越诉于京”,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也给地方官府甚至京师带来很大压力。

墓葬全景。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供图

《明史·食货志》记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户为一里,推丁粮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诉讼。”洪武二十二年八月乙卯,“诏天下府州县各举高年有德,识达时务,言貌相称,年五十以上者一人”。洪武三十一年四月,朱元璋又颁布《教民榜文》,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老人的权责,“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教民榜文》作为乡村治理的法令,其指导思想主要是依靠乡里精英——老人,来实现朝廷所期望的乡村治理。担任“老人”职务,须具备高年有德、办事公正、具有调解裁决能力等条件,同时要对民间生产生活、争讼斗殴等情况十分了解。洪武以后,随着乡间管理需要,“老人”种类也逐渐增多,见于记载的有木铎老人、集老人、仓老人、水利老人、浮桥老人、窑场老人、申明亭老人、旌善亭老人、观农老人等等。而老人的任期,据嘉靖《罗田县志》载:“老人,每里各役一人,年终更替。”明代政治家吕坤《实政录》在谈到社仓老人时说:“一年一换,一换一交”,都说明老人任期应为一年。

据本次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赵辉介绍,“老人”是乡间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协调者、督促者,数量庞大的“老人”在明初起到了较为显著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有利制度并未持续贯彻下去,明朝中后期“老人制度”日渐废弛,很多地方的“老人”不仅无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反而成为一大祸害。洪熙至嘉靖年间,“老人制度”逐渐出现很多弊端。

墓葬出土的买地券。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供图

赵辉介绍,首先“老人”由民众选举逐渐改为由官府指定,以贿求充的现象也多有发生。《明宣宗实录》卷四十七记载:“近闻此辈(里老)多不出于推择,悉是以贿求充,妄汗上官,侵害下民,以私灭公,无所不至。”其次是“老人”素质下滑,欺公玩法,贪污豪夺。海瑞在谈到嘉靖年间的老人状况时说:“乃今老人以钱神为使鬼,希图差勘,瞒官作弊,以肥私囊,间有投诉,此行酒食,曰吾饱吾腹矣。彼私贿赂,曰吾丰吾袖矣。至两词俱备,狐疑莫决,旁皇四顾,不能出一语,以相正焉。嗣是公道不昭,贞邪莫辩。”此外,嘉靖时期很多好的制度废而不行,“老人”员缺不补、数量剧减,作为惩恶扬善的申明、旌善二亭多废驰不修。

赵辉表示,从两座墓的修建规模、多重门楼结构、雕刻精美的石构件,可以推知两位墓主人在世时德行较好,因此去世后也得到了乡里的尊敬与子孙的厚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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