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故案例一:

2024年04月06日17点45分左右,孙某彬驾驶“迪阳”牌电动三轮车沿确山县任店镇任店街至蒋庄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李某成驾驶的沿确山县任普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豫Q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彬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孙某彬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且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孙某彬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李某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孙某彬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4年03月09日09时09分,李某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确山县龙山大道最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向盘龙山大道左转弯时,与沿龙山大道中间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杨某驾驶的豫Q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和‘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彪、张某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和杨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某和杨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相当、责任相等,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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