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光荣,劳动伟大,劳动神圣,等等,这些关于劳动的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的伟大民族。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要实现在21世纪头20年里达到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必须高扬劳动光荣的旗帜,“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要“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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