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证开药会有何后果
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行政处罚。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公告栏、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网站登载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提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
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一)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种情形有: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二)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无证经营药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