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担保人担保期限可以如何约定
银行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可以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银行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
银行担保人要求的条件如下:
1.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稳定收入来源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是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