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留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遗留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如下: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 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二、遗留物与遗失物的相同点
1.遗失物和遗忘物均为有主的动产;
2.遗失或遗忘状态发生时,占有人均失去对该物的占有。从实质上看,二者的联系也非常密切。首先,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遗忘与遗失往往构成这一发展过程的两个相续的阶段。在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而将两者断开;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三、遗失物立案标准
若遗失物没有被人捡到,是不能立案的,法律快车提醒您,但是公安部门还是会根据自身的职责对物品进行寻找,只有如果捡到遗失物的人拒不归还的,才会涉嫌侵占罪,这时可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