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也)人身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为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者一方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可以制作人身保护裁定。本案当事人在起诉离婚过程中不断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家庭暴力,承办法官在调查走访后,为弱者方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使弱者方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保障。据悉,该案例进入达州政法“五年十佳”案例(2018-2022)评选优秀案例名单。

【基本案情】


(相关资料图)

记者了解到,原告饶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1990年8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当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饶某某系再婚,王某某系初婚,两人于1991年8月11日生育一女,1993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脾气暴躁,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多次殴打饶某某,饶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0日向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报警。2016年11月,饶某某向大竹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但因王某某闻讯外出后,饶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撤回起诉。2017年8月8日,饶某某再次向大竹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2017年8月10日大竹法院向王某某送达副本后,王某某仍然向饶某某以及儿子实施了家庭暴力。

2017年8月23日,饶某某向大竹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办案过程】

饶某某称,王某某多次对她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虐待,实施家庭暴力。在她起诉后,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再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这段时间多次骚扰、跟踪并威胁饶某某及亲属,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经过与饶某某的交谈、到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的调查、到原被告住处物业服务中心的走访,发现王某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为了饶某某的人身得到保护,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法院向其详细说明了如何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绕某某申请后,经过她的举证、法院的调查,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法院随即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分别向各个部门及时送达。

在庭审中,王某某拒不到庭,他认为不到庭就无法处理原、被告的婚姻问题。但经过绕某某的陈述及举证,充分证明了王某某多次向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护饶某某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避免施暴者对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等造成持续性的侵害,同时将施暴者与受害者分隔开,能够给施暴者产生威慑,形成一定时间和距离的冷静阶段,从而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按照常规情况,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第一次判不准离婚的机率较大。但在本案中,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饶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饶某某起诉后,经过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王某某认为儿子不应给法官开门,等法官走后,即对儿子实施殴打。饶某某阻止,又对她实施殴打,行为十分恶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护妇女(原告)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十分必要。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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