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的。
军人在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军人必须提供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才能立案。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