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期间公司能否担保

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有效,但会使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情形出现的,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行使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 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 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三、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有效吗

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因破产重整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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