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常态化落实“双减”任务,严打学科类培训机构隐形变异,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向社会各界发出提醒:

一、提醒各地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合力

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具体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


【资料图】

科技、文旅、体育、人社部门应分别具体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民政部门应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监管工作;

对无证无照的经营者,县(市)区政府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规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

二、提醒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规范培训行为,要做到:

(一)资质要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二)时间要合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三)内容要规范:培训内容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四)师资要合格:从业人员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宣传要审慎:禁止发布“一对一”“众筹私教”“家庭教师”等校外培训招聘需求信息,禁止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六)收费要合理: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一次性收费不超过5000元。

三、提醒在职的中小学教师

中小学在职教师要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范从教行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和参与违规培训。

四、提醒广大学生家长

无证机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请学生、家长自觉不参与、不组织、不支持违规培训。确有需求,要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校外培训家长端”选择合规机构,进行选课、购课、退费等服务,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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