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45


(资料图)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8    -        2023/6/29     2023/6/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 A 股可转债正处于转股期,假设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 2023 年 6 月 9 日的

公司总股本 8,904,531,1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8    -        2023/6/29     2023/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2023 年 6 月 29 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城

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

售股份的 2022 年度 A 股现金红利将由公司自行发放。

     (1)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5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将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7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

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

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77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

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676798

联系传真:021-3867079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200041)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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