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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一项通知,针对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收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根据通知,自8月21日起,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人也不得重复收取。如果费用标准中未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标准为每户每年30元,并且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
通知还规定,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也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包括装修押金)。此前,关于物业服务不规范、收费混乱等问题,市民投诉较多。许多业主对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和内容并不了解,在物业服务人向他们收费时,常常出现拒交或被重复收费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昂,装修保证金退还困难一直是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
新通知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并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履行相关要求。对于拒不落实要求的物业服务人,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进行通报。此外,物业服务人还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巡视和检查,不能以不收费为理由不履行义务。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物业收费问题上,企业和业主往往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重点物业企业应明确收费标准,防止出现各类纠纷和隐患。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应注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尽量减轻业主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