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分担损失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
2、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3、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但损害仅限于财产性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5、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不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和理念。
二、公平分担损失情形有哪些
1、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这种类型最常见的就是高空抛物案件。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按照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
4、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5、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三、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法律后果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应当考量下列因素:
(1)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
(2)当事人经济状况;
(3)其他考虑因素。
2、分担损不是强制性规定:
(1)“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
(2)法院可以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进行分担,而裁定由一方承担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