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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化名)没想到仅仅是为了多赚几百块竟能把自己给搭进去。为了节省开支把自家养生馆“做大做强”,张某想了个歪主意,他通过朋友经非正规渠道购买了一批保健药品,打算大赚一笔,岂料售出没多久便东窗事发……
基本案情
张某在县城经营了一家养生馆,售卖各种保健品。2021年12月份,张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保健药60盒进行销售。后经人举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张某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保健品31盒。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销售的保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测出不合格成分,系假药。同时检察机关向息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察院是否履行公告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明确了是否有其他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相关的诉讼。案件依法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严格的程序,完成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即435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之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违法所得43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息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350元,并在本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破坏了药品管理制度,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馈、起诉情况,亦未收到提起损害惩罚性赔偿要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未得到有效遏制。息县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即4350元,并在本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之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郝昱玮 郑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