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内容的变更包括什么方面

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个方面。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形,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要约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

二、要约生效要具备什么要件

要约生效要具备的条件有: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找法网提醒您,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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