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庭乍曲法庭结合基层组织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成功调解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案情回顾
路某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和彭某系邻居关系,彭某与路某口头约定由其为自己装修厨房,路某按期完工,双方经结算费用为6700元。
路某多次催要,彭某仅支付2000元,剩余4700元一直拖欠未付。因公司资金紧张,路某将彭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件,发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以调和,调解无疑是最好 的解决方式。
为尽快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首先与彭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取得联系,了解彭某的经济状况,同时与原、被告分别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和双方对诉讼事件的看法、期望诉求。随后,邀约双方同时前往施工地点进行勘察。
经法官和村干部大力劝说,双方终于坐到一起,平心静气地商量解决办法。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装修的净水机存在问题,考虑到净水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扩大了双方损失,对双方均不利,法官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从装修费中扣除净水机的费用,净水机原告自行拆走,也可以在家里用。这个提议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矛盾双方之间的分歧逐步在缩小。
随后,在法官和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即出具调解书,该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自古以来,调解都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渠道,调解优先、和解解纷,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有很多当事人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但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调解也是需要遵循合法、自愿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且具有节约诉讼成本、程序简易便捷高效等多重优势,其与生效判决均具有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怨气,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供稿:内乡法院 聂传青 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