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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通知》体现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哪些新导向?对保险企业、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分别会带来什么影响?经济之声《财经态度》采访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王国军介绍,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此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优化,主要体现出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的特点,以及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新导向。
《通知》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王国军认为,这项规定能让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在现有业务不变的情况下提升偿付能力、经营能力与业务拓展能力,进而激发保险行业活力。
《通知》提出,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王国军分析,长期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长期寿险等产品的期限大多在十年以上,这项规定能更好引导保险公司推动上述险种的发展,进而让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更好服务社会民生。
《通知》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王国军认为,适当调低风险因子,能助力保险公司打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空间,沪深300代表的蓝筹股、科创板上市公司等有望获得增量资金。另外,通过实施投资收益长期考核,能引导保险公司秉持长期投资与价值投资理念,为蓝筹企业、科创企业等提供更长期、更稳定的金融活水,从而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还能在投资中获得长期回报,增强险企自身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