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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期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增进民生福祉,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保费上涨、人口流失等因素对城乡居民医保征收的影响,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期从原定的参保征缴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规定,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自缴费之日起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次延期结束后,将不再征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居民及时缴费,确保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任务。(王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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