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婚内炒股亏损导致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件。案件中,男子范某未经妻子曹某同意,将144万元的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范某和曹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他们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登记在范某名下。2020年12月20日,范某将房屋以228万元的价钱卖给了刘某。根据法院的审查,范某和曹某在协商一致后出售了这套房屋,所得房款应归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应友好协商。然而,范某并未将所得房款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私自处分这笔款项。此外,尽管曹某多次反对,范某仍然进行了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也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北京高院指出,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在婚姻存在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北京高院认定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