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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发布的通知,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收费标准已经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不得重复收取该费用;而对于未包含在收费标准中的费用,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收取,标准为每年每户30元。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也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包括装修押金)。这项规定是为了解决群众对"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和收费存在乱象"的投诉问题。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并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物业服务人也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保护业主权益,提升住宅物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