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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省乡村振兴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青海各地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法定化、制度化,构建起我省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
《条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对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立法成果和经验做法,结合省情创新成果,增强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农牧区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