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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5年,武某父母离婚,武某随母亲冀某生活,其父武某乙每年支付抚育费2300元至武某十八周岁止。2021年,武某考上大学,由于学费高昂,还有交通费、生活费等各项开支,武某认为父亲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用,2022年8月,武某以生活费无任何来源为由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武某乙支付2022年学费等各项费用12000元。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武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现在接受大学教育,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不符合享有父母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
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值得指出的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即使不符合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法定条件,因双方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基础,通常仍会在经济上相互帮扶、在感情上相互依赖,在生活中相互支持。沟通和理解在解决亲情矛盾上往往比法律更有效,诉讼通常不是解决父女纠纷的有效渠道。武某乙和武某可以尝试通过沟通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圆满化解父女之间的隔阂。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供稿:方城县人民法院 曹天祥 程远景)